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,保障学校有效实施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。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教育为本、预防为主。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;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、申辩和申诉等权利。
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,记过处分、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,处分期届满后经考察,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,由学生提出申请,学院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,原处分决定作出单位按规定程序子以解除,对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,可以开除学籍。解除处分后,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五条 对于违纪学生,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,作出如下处理:
(一)违纪情节轻微,主动承认错误,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; (二)违纪情节较轻,给国家、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;
(三)违纪情节较重,给国家、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四)违纪情节严重,给国家、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对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构成犯罪,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,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 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、地区的法律、法规的,根据其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,给予相应的处理;
(六)胁迫、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,蓄意隐瞒违纪事实、销毁证据材料、干扰违纪处理过程,对检举人、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,多次违纪的,应当从重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,根据所受处分不同,在处分期内相应地取消其在奖学金、助学金、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及评选资格。
第六条对学生的奖励、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个本人档案。
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制定并负责解释。